【阚律刑辩】阚律师成功辩护,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采纳

2019/11/27

权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常熟市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7)苏0581刑初158号

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权斌,男,1991年3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,汉族,初中文化,保安,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。被告人权斌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,于2016年11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(11月15日被羁押),同年11月30日转逮捕。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阚国锋,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〔2017〕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斌犯故意伤害罪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权斌、辩护人阚国锋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权斌于2016年5月4日9时许,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台燿科技厂门口,因琐事与到该厂收废品的沈某发生冲突,后将其殴打致伤。经法医鉴定,被害人沈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。被告人权斌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,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。公诉机关据此认为,被告人权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权斌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

被告人权斌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。

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权斌系初犯、偶犯,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请求从轻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,2016年5月4日9时许,被告人权斌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台燿(常熟)科技有限公司门口,因琐事与到该厂收废品的沈某发生冲突,后将其殴打致伤。经法医学鉴定,被害人沈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。

案发后,被告人权斌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2016年11月15日,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权斌至常熟市东南开发区谷崧电子厂门口,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。

上述事实,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:被告人权斌的辨认笔录,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,证人伊某、王某、燕某、凌某、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,常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,抓获经过、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,人口信息等。被告人权斌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权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被告人权斌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权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正确,予以采纳。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经查属实,予以采信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权斌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。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